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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退人员补办养老保险出台细则

日期:2008-07-03 00:07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底,合肥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补缴费办理养老保险。根据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符合补缴费条件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为540元/月,从明年起将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补办养老保险人员范围确定

  文件规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的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的固定职工,现正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纳入补保范围。

  补保按照职工自愿参保原则,个人不愿参保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补保实行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首次养老金待遇一次核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等原则。

  最低补缴费不得少于1万元

  符合补缴费条件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为3万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1000元(不满1周岁部分不予递减),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万元。补缴费后,社保机构将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为8600元,其中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账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补办养老保险后,将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根据计发规定,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为54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1/120。补保人员参保后,补参保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今后可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补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属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办理次月起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补保条件的人员,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核,复核确认的,集中办理参保补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手续。个人缴费后,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到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缴费情况,从缴清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发放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说,此次补办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更好地解决合肥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目前这一群体按照政策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市区标准为每人260元/月,补保后,原来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费、补助费等待遇,将不再享受。(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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