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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

日期:2008-09-27 00:09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08】41号








关于印发《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8月22日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组工干部形象,现重申并强调以下十项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遵守“十严禁”纪律要求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保障和推进各项工作,让全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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