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办发[200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包河区社区党委工作细则(试行)》和《合肥市包河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镇、包河工业区、滨湖功能区党(工)委,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
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包河区社区党委工作细则(试行)》和《合肥市包河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
合肥市包河区社区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建设,促进社区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社区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党委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为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社区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通过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不断扩大党在城市基层工作中的覆盖面,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为创建示范社区,建设和谐包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指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下同)100名或接近100名的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社区党委在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党委可按照党员职业情况、居住楼宇、兴趣特长等特点划分若干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五条 社区党委采用“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委委员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提倡社区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党委委员原则上兼任下属党支部的书记。
第六条 社区党委一般设5-9名委员,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一般不增补,确需增补的,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召开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增补。
第七条 社区党委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社区党委委员以社区专职工作者中的党员为主体,社区民警是党员的,原则上应进入社区党委班子。社区党委委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可适当交叉兼职。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九条 社区党委要努力实现 “五个好”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自身建设,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
(二)党员队伍好。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优化党员教育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先进性。
(三)工作机制好。健全各项党内制度并规范运作,协调社区各类组织及各方关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四)工作业绩好。社区服务工作成效显著,贴近群众特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声有色,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
(五)群众反映好。社区各项工作符合群众意愿,有效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实绩得到群众公认。驻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社区各项工作满意,党组织得到居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社区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自觉执行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从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上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分类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四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配合有关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在职党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
(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讨论决定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社区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围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开发并整合社区内的各种资源,适时、适宜、适度地开展社区共建,不断增强社区党建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五)协调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辖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和保证社区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逐步建立社区党委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
(六)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切实为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无业和失业等人员排忧解难。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宣传民主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的社区人居环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研究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必须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需要行文的,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其他委员通报。
第六章 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两新”组织从业人员、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社区党委审核,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十七条 以保持党员先进性为核心内容,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组织党员有重点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先进性。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社区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督促和指导所辖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远程教育等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加强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积极做好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在社区外来人员中开展党的工作,关心社区生活困难党员,加强与社区内在职党员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特长,充分发挥在职党员作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根据党员自身特长,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党员教育管理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加大党员服务站等党员活动阵地的建设力度,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省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党委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班子的自身建设:
(一)重视理论学习。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提高党委成员的理论水平和领导社区工作的能力。
(二)加强作风建设,突出宗旨意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深入实际,服务群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自觉执行好党内组织制度。党委成员既要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五)重视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党委议事规则,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户制度,党员远程教育制度,党风廉政制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社区党总支、社区党支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于下发之日起试行。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推动和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是党在“两新”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工作应坚持遵循《党章》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建设与非公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坚持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追求工作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凡是具备条件的“两新”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应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六条 有党员但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挂靠“两新”组织驻地的街、镇社区。同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对没有党员的“两新”组织,按照规定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如工作需要,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6个月。临时保留的党支部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如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
第八条 改变党的组织建制或党的组织形式,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名委员,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7名以下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备1名支部干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5-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十条 “两新”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可以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进行。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公开选拔、下派、外聘等办法解决。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在“两新”组织内选拔,业主党员一般不宜提名担任党组织书记。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影响正常工作的或人员调整需要增补的,应及时进行补选。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十一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应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选好配强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特别要选配好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应由“两新”组织中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党务工作、熟悉业务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两新”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该单位中的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鼓励、提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两新”组织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书记,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两新”组织解聘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确定“两新”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应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两新”组织发展为原则。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镇党组织领导,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以由区“两新”组织党工委领导。
第十五条 在“两新”组织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应与筹办开业同步考虑。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十六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调整、变更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区“两新”组织党工委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方式和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党建工作督导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定期检查,适时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新”组织数据库,建立季报表制度,并做好其他党建基础工作。其他各级党组织也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抓好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要加快“两新”组织党组织的组建步伐,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富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感召力。特别是要有一名党性强、作风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党员和员工拥护,业主支持的党组织负责人。提倡党组织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经营班子。发挥党员领导骨干在“两新”组织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要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能够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形象好,使员工学有榜样。
(三)工作机制好。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内生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等比较健全,运行规范。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适应“两新”组织发展要求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两新”组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四)发展业绩好。党建工作围绕“两新”组织发展、致富职工、贡献社会、紧密结合各自的特点来进行,扎实深入,富有新意,实际效果比较明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五)员工反映好。党组织密切联系员工群众,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员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尊重和关心员工,努力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积极回报社会,在社会上反响比较好。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两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推进“两新”组织自主创新。
(三)积极发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抓好企业文化建设。根据“两新”组织实际和发展前景,从经营理念、管理理念、人才理念、质量理念、服务理念、企业宗旨等方面打造和培育企业文化,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做好“两新”组织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为主要内涵,大力培育和弘扬“优秀建设者”精神,在“两新”组织中形成奋发图强,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百折不挠,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言行一致,明礼守信的诚信态度;诚实劳动,依法经营的守法品格;致富思源,服务社会的贡献意识。
(五)维护“两新”组织各方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与业主(投资方)的关系,善于协调“两新”组织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两新”组织内出现的违法、劳资纠纷等问题,应通过法律途径由有关部门处理,或有工会出面协调解决。
(六)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的理论、党的知识,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要加强党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教育党员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密切联系员工群众,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教育和引导党员业主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社会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七)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在“两新”组织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两新”组织党组织。如果“两新”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两新”组织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街道社区党组织。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党员,可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转接党的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对季节性员工中的党员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
(八)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科技骨干、知识分子和一线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把吸收私营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培养对象、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和“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等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党组织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安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两新”组织特点,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制定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两新”组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和生产经营开展各项活动。开展活动要坚持以业余、分散、小型为主,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使之“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两新”组织发展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激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勇挑重担、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业务能手、技术攻关、青年标兵、帮难解困”等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两新”组织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党员和员工的意见,及时向“两新”组织提出建议,开展“建言献策”等活动,促进“两新”组织科学决策,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要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为业主、党员和员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以服务促经营促管理。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二)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年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的报告。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班子成员既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每年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四)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既可以在党支部和小组生活会上进行,也可以个别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写出书面汇报。
(五)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党员联系职工群众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和重点帮扶对象。党员要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准确掌握思想状况变化,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党组织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通过多种途径,争取所在“两新”组织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在场地、经费和时间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可视条件建立党员活动室,或与其他活动场地共用,布置模式可以创新改进。对于无法自行落实活动场地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通过党员服务中心等载体积极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活动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在“两新”组织中列支活动经费,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务计划,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级党组织对“两新”组织上缴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已扣除应上缴党费后的半数以上或全部下拨给“两新”组织;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本级留成党费中适当拨补,或通过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建立党员活动室及购买相关设备;教育培训党员;购置或订阅党员学习资料;表彰党内先进;慰问和救助困难党员。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党费不得挪作他用。党组织应视情况向“两新”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定期通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非公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可试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标准由“两新”组织根据党组织负责人承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两新”组织筹措解决。
第三十条 当党组织负责人确因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同“两新”组织交涉,以维护党组织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包河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于下发之日起试行。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