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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选聘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3-03 00:03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皖组通字[2009]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安徽省选聘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2009年2月25 日


安徽省选聘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村级任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和《安徽省选聘生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选聘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二)已与县级组织部门签订聘任协议, 且在村任职2年以上(含2年)的;
(三)聘任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第三条 对享受代偿政策的选聘生,采取分两期代偿资助的办法。在任期满两年后代偿资助贷款本金的60%,任期满三年后代偿资助贷款本金的40%和全部个人自付利息。代偿资助总额以选聘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个人自付利息为限。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四条 代偿资助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选聘生于任职第二年年度工作考核后,及时向其任职村所在的县(市、区)选聘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和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还款协议和还款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资格审查。县(市、区)选聘办根据《聘任协议》、年度考核情况和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各市选聘办进行复审、汇总。
(三)组织审批。各市选聘办将复审结果和汇总材料报省选聘办,由省选聘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向市选聘办反馈审批结果。
(四)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审批总额,将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到省选聘办,再通过县级选聘办,将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直接打入选聘生个人账号,并及时通知选聘生本人。
第五条 选聘生在村任职期间,被辞退或解聘的,自辞退或解聘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职的选聘生,省财政已代偿的资金不再追回,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及利息由本人自付。
第六条 选聘生在村任职三年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离职的,由所在地选聘办向省选聘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经省选聘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保留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仍按本办法代偿其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选聘生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人已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仍享受代偿资助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选聘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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