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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3-10 00:03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组织局〈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通知要求,结合贯彻我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的通知》(合组[2009]36号)精神,切实进一步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自查报告可与合组[2009]36号文件规定结合起来上报。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组织综合处

2009年3月9日

关于转发中组部组织局《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省国资委组宣处:

现将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9年3月4日《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组织局通知要求,结合贯彻我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09]17号)精神,切实进一步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重点核定各级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认真核算实行年薪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应交党费数额;注意做好律师、注册会计师、私人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的核定情况。在此基础上,督促他们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所属党组织及时、足额上交党费工作。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比例交足党费的党组织,要限期他们尽快补足补齐。省委组织部也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上交党费情况进行通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处

2009年3月6日

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组织处),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综合处,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二处,国资委党建局党管处,铁路部政治部组织部组织处,民航局党委组织部组织处,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组织处:

近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组电明字[2009]9号)。为了切实搞好这次党费自查,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要对本地区本系统(部门)所属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在基本了解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自查措施。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部门)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党费工作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做好党费自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指导所属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全面开展自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要积极向党员领导干部宣传《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他们了解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等有关要求,强化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意识。要指导本地区本系统(部门)所属党组织党费工作人员,协调财务部门,按照党费收缴规定的有关要求,核算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告知本人,使他们知晓自己每月应交纳党费的具体数额。

对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重点核定职务工资、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组成的党费交纳基数。

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为党费交纳基数的规定,核算出应交党费的数额。比如,某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年薪(税后)为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每月8000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0.40万元。按党费收缴规定,该党员1-11月份应按1.5%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12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20.4万元,加上按月领取的基本薪酬8000元,共领取21.2万元,应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4240元。

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核算出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数额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的同时,要告知本单位党费工作人员。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费收缴规定,重点核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组成的党费交纳基数。

自查工作中,要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以带头交纳党费的模范行动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

三、注意做好律师、注册会计师、私人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核查工作。要进一步组织他们学习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使他们认识到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并教育引导他们自觉、主动地申报月平均收入,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认真对党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党费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党费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党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对党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工作性的,要及时整改和解决;属于政策性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尽快研究解决;属于违反党费工作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坚决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2009年3月4日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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