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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河区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04-09 00:04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各街道、镇、包河工业区(骆岗街道)党(工)委、滨湖功能区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 现将《包河区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河区委组织部

2009年4月8日

包河区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管理工作 暂 行 规 定 为加强全区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库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应用为目的,以服务为核心,以管理为保障,为全面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不断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区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及其所属党总支(支部)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保证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及其所属党总支(支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负责对所属党总支(支部)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制定、落实信息库管理维护、管理员培训等制度。各基层建库党(工)委所属的党总支(支部)负责采集、报送工作,做好信息数据的变更、维护、上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要设立信息库管理员1名,各基层建库党(工)委所属的党总支(支部)要设立信息员1名。 第七条 信息库管理员应由政治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细心、熟悉党内统计工作、具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知识的人员担任。信息员一般由党总支(支部)组织委员担任。 第八条 信息库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并在半年内负责培训接替人员,继续协助做好信息库建设工作。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九条 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党组织和党员信息数据变化情况,实时将发生变化的党组织、党员、申请入党人员信息报上级党(工)委信息库管理员。信息库管理员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党总支(支部)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向上级党(工)委报送党组织和党员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工)委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党组织和党员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信息库管理员报送党组织和党员信息数据,须用专用移动硬盘(U盘),不得通过非密级网络报送。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库单位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计算机和专用的移动硬盘(U盘),并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数据更新维护后,各基层建库党(工)委要及时备份存档,至少备份三份,其中纸质一份,移动硬盘(U盘)和微机硬盘中各备份一份。 第十五条 严禁将装有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的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等非密级网络联接,不得在非密级网络上传递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对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信息库损坏或系统瘫痪等严重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专用计算机内存储来源不明的文件,不得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来源不明的软盘、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以防感染计算机病毒。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数据库保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将信息数据向外界泄露。数据库管理员工作时使用的软盘、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软件系统应设置安全密码。管理员应定期更换密码。信息库管理员调离时,须认真办理信息库交接手续。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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