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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

日期:2009-06-15 00:06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发村干部队伍活力,体现“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基层干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起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社会保险和离职补贴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保障机制,使村干部经济待遇普遍落实,并且稳步提高,实现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定职责目标,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的“一定三有”的目标,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稳固的人才保证。 二、内容和范围 本意见所指村干部“三位一体”经济待遇包括村干部报酬、社会保险和离职补贴。本意见适用的村干部范围,原则上按照《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并且在岗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称村“两委”成员),不包括由上级选派到村担任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具体措施 1、继续实行区财政专项经费补贴制度。根据包政[2007]148号文件,继续对全区各村实行专项经费补助,每年补助每个村8万元,主要用于村干部部分补贴发放、保险办理、部分村级办公经费的支出。 2、实行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村干部报酬包括固定补贴、绩效补贴、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村干部报酬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左右为标准,因此2009年度村干部全年报酬不低于12000元。固定补贴按全年报酬的60%由区财政承担(2009年度报酬按12000元计算),在区财政专项经费补助中列支,并由镇(街)按“一卡式”发放的办法分月发放到个人。余下的40%绩效补贴、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部分由镇(街)、村共同承担,承担具体标准由各镇(街)自行确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村干部报酬标准可适当提高,增加的补贴不得超过所兼任职务补贴总额20%。建立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每年一次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收入增幅相应增加村干部当年度各类补贴标准。 3、实行村干部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职期间,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金,保险金中集体缴纳部分由区、镇(街)各承担50%,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区承担部分在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缴纳日期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如国家政策允许,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前提下,可予以补缴,补缴费用承担比例由镇(街)自行研究确定。对于超龄的且不能补缴的村干部,由街(镇)制订具体退养办法。 4、实行村干部离职补贴制度。对于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连续任职9年(满三届)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实行一次性离职补贴。对于一次性补贴,村“两委”正职离职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任正职末年月补贴×任职年限+任非正职末年月补贴×任非正职年限计算。其他工作人员按:任职末年月补贴×任职年限计算。月补贴标准由镇(街)自行确定。受国家、省、市、区四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村干部,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不能超过原有的20%。已办理过社会保险的村干部,不再享受退养政策。实行离职补贴后,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职村干部,符合办理低保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低保。 5、实行优秀村级干部政治激励制度。积极拓宽村级干部参政议政的途径,注重在村级干部中选拔产生各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逐步建立从优秀村级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街镇事业单位编内聘用的工作机制。各镇(街)要努力挖掘和培育村级干部的先进典型,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村干部经济待遇工作的领导,区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互相配合,切实把村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落实到位。各镇(街)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村干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保险统筹资金及时缴纳。对违规动用村干部待遇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2、迅速调查摸底。各镇(街)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并且建立健全村干部档案(包括后备干部)。通过调查,确定参保人员和享受离职补贴人员,并对所需经费进行测算,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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