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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优待定恤定补工作的通知 包政办〔2010〕15号

日期:2010-03-16 00:03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滨投集团: 优待、定恤、定补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党的各项优抚政策,切实落实好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区优待定恤定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优待定恤定补工作 1、根据省双拥工委和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义务兵优待金须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的要求,2010年度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7305元/人(我区2009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05元/人)。义务兵家属和老复员军人优待面为100%,优待标准为7305元/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面为100%,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70%,即为5114元/人;在乡残疾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50%,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50%,即为3653元/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35%,即为2557元/人。 各街、镇要按上述优待款总额5%-10%提取拥军优属保障资金,作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及解“三难”专项经费,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农村义务兵优待金须在2010年8月1日前兑现完毕。 2、城市义务兵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街、镇要认真统计、核对,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城市义务兵名单和立功受奖人员名单送区民政局。优待标准和兑现时间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定,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1、各街、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字〔2009〕203号)规定,保证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按时按标准发放。 2、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如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3、优待金、定恤、定补款是国家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拖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待、定恤、定补工作,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各类优抚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抚恤补助类型、优待标准、兑现时间和领取地点,并在街(镇)、居(村)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优待定恤定补工作作为创建合肥市双拥合格单位的内容,是年终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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