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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7-05 00:07 稿源:组织部  字体:[] [] []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现将《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2010年6月1日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9]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是指将党委集体研究拟提拔任用干部(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领导岗位以及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必须全面、严格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做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任职前公示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五条公示对象: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领导岗位以及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六条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级或者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公示范围:拟提拔任职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面向社会公示;机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中层干部拟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时,可以在现工作部门、单位、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征求干部群众意见;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一般在其原工作地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新闻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网络媒体等发布公告;

  (二)在公示对象的工作部门、工作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

  (三)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以上公示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原则上,凡是具备条件的,都应通过新闻、网络媒介等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期限:一般为7—15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公示程序:

  (一)党委集体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并决定拟提拔任用(提名)人选;

  (二)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党委决定,发布公示通知或者公告;

  (三)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受理干部群众的反映,组织调查核实,核实结论向党委报告,并向署名或者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

  (四)党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十一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二)公示对象应当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干部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三)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实行公示制过程中,应当注意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干部群众。

  第十二条对公示中干部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党委组织部门受理干部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对干部群众反映但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经掌握或者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和线索,一般不再予以调查;对干部群众反映的线索清晰、内容具体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切实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对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干部群众无不良反映,或者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者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党委按照原计划办理任职手续;对干部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及到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实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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